公布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
1.比例尺小于1:5万(含1:5万)区域地质调查资料;
2.比例尺小于1:20万(含1:20万)区域矿产地质调查资料;
3.比例尺小于1:20万(含1:20万)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资料;
4.比例尺小于1:20万(含1:20万)区域物理地质调查资料;
5.比例尺小于1:20万(含1:20万)航空物探资料;
6.比例尺小于1:20万(含1:20万)区域水文地质调查资料、区域工程地质调查资料、比例尺小于1:5万(含1:5万)区域环境地质、灾害地质调查资料;比例尺小于1:5万(含1:5万)县(市)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、灾害地质调查资料;
7.比例尺小于1:5万(含1:5万)遥感区域地质调查资料;
8.比例尺小于1:20万(含1:20万)海洋区域地质调查、综合性海洋地质、矿产、地球物理、地球化学调查资料、海洋(含海岸带)环境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灾害地质调查资料;大洋矿产资源调查和研究资料;极地地质调查、考察资料。
9.地质环境监测成果资料、